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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优惠*策
新能源汽车优惠*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
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
(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部、国家税
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
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
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
(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
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
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
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3.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
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
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下统一简称为《目录》)的申请。申
请材料格式见附件3。
(三)《目录》审查、发布。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
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
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四)《目录》核查。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
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
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
,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
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
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
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
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
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
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
汽车。
七、各级财*、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办法,认真做好《目录
》车型车船税减免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
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
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策。
请遵照执行。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提高罐式
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组织制
定了《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安全技术
要求》),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应依照《
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增加相关安全性能检验。对不符合《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
车辆,不予列入《公告》。
二、《公告》内已有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产品,相关企业应按《补充安全
技术要求》积极进行整改。2013年5月1日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产品,将给予暂停《
公告》处理。
附件: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一、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底部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
为与罐体相连的第一道关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应尽量靠近罐体根部,不应
兼作他用。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
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
注:紧急切断装置是指在装卸系统产生大量泄漏,或火灾环境下能切断并封闭装卸
系统的装置。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
断装置组成。
二、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的罐体装卸口应设置金属材料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拦
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和低温液体运
输车及半挂车装置在后部的装卸阀门、仪表等附属装置均应集中布置在金属材料阀
门箱内。装卸阀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不同的运输介质,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式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装卸阀门如果装在罐体后部的,其装卸阀门、管道等
附件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
(二)轻质燃油运输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前轴与后保险杠之间,罐体后封头及管
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轻质燃油运输半挂
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在支腿与后轴之间的位置。
(三)化工液体(剧毒液体和强腐蚀液体除外)运输车及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
在车辆的最后轴与后防护之间的位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
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运输剧毒液体和强腐蚀液体的化工液体运输
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罐体顶部,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
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四)运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程度分类》中极度
危害和高度危害的毒性气体运输车及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罐体顶部,罐体顶
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五)压缩气体运输车和液化气体运输车的装卸阀门应安装在车辆侧面,在车辆前
轴与后轴之间的位置。压缩气体运输半挂车和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的装卸阀门应安
装在车辆侧面,在支腿与后轴之间的位置。
(六)仅压缩气体长管拖车、二氧化碳运输车和低温液体运输车及半挂车因结构特
点的限制,其装卸阀门可安装在罐体后部,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
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时间:2013/10/27浏览次数:2589次